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建设工程大力推进,产生大量的砂石土余渣,对余渣的有效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受限于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如何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无据可依。省内其他市一般是由政府以个案形式审批处理,通常以拍卖、评估作价等方式计收砂石土余渣收益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有关砂石土余渣。即便如此,仍有相当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土余渣收益未能缴入国库。有的工程项目虽然采取评估方式计收了砂石土余渣收益,但也不一定能够体现资源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有效管理砂石土余渣,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特出台此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
4、广东省发改委等15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804号)
三、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土进入流通领域或用于工程项目范围外的情形均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是,现实中工程建设项目无法通过设置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为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支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必要对相关工程建设砂石土余渣管理加以规范。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砂石土余渣如何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以上问题不能妥善处理,政府行政管理与工程建设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省级或以上层面出台相关政策的时间尚不确定,我市有必要以政府行政管理规定形式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一共分为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说明《办法》出台的目的、文件依据等内容。
第二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作了定义,明确适合的工程类型。
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为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开挖的相关原则。
第五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对适用本办法的砂石土余渣量作限制。
第七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评估时间及其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市政府公布的相应矿业权基准价。
第八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的起拍价作限制。
第九条:明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的行政主体。
第十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法。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竞得人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的相关事项作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采挖过程的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原已报市政府批准但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尚未动工的砂石土余渣处置方式,以及本通知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的砂石土余渣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明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施行日期及有效期作了规定。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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