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称《登记 办法》)已经十三届省政府 1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我厅冠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自 2021 年7月1日起实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自然资源部赋予我省的改革探索任务。自然资 源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市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探索意 见中要求,支持探索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 分层供应政策。我们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率先探索建设用地使 用权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分层登记政策,将 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和创造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是我省实际情况需要。我省城市建设用地十分紧张, 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城市,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地上地下建(构) 筑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其确权登记需求日益增多。但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对地上、地下建设用地及其建 (构)筑物的确权登记未做出专门规定。我省《登记办法》的率 先出台,将统一、规范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建设项目立体空间布局使用,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具有十 分重要意义。
二、《登记办法》主要内容
《登记办法》共 18 条,主要对地上地下使用权、地上地下 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义,明确地上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适用范 围,具体规定了哪些可以登记、怎么登记、特殊情况如何登记等 内容。
(一)关于登记范围。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 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的,可以分别登记;规定地上地下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可按本办法登记。 并不是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都需要申请确权登 记,只有已办理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 使用价值的空间,申请确权登记才具有物权意义(符合登记条 件)。
(二)关于怎么登记。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 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登记单元的划分。根据权属来源材料划分宗地,其中铁路 等交通工程可按站(场)、区间划分宗地。地上、地下建(构) 筑物的基本单元可以是整体,也可以根据竣工验收文件和权属界线等区分层、套、间。
2.三维坐标的建立。规定首次登记时应建立三维坐标,增加 竖向高程表示。《登记办法》做出上述规定,将促进各地逐步建 立健全“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这也是国务 院要求复制推广的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之一。
3.用途和年限的认定。地上地下使用权用途和年限依据国有 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地上、 地下建(构)筑物的用途以规划条件、竣工验收材料来认定。
4.注记要求。对申请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 (构)筑物的登记,以及单独申请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登记,均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加予注记。
5.登记程序。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 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程序,以及《登记 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登记事项,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处 理。
(三)地役权登记。针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地基、地下建 筑物的出入口不能取得地表使用权的情况,可以申请地役权登 记,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四)分割登记。经营性地下建(构)筑物,可以按照经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单元办理分割登记。地上、地下机械式停 车场(库)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可分割 为单个车位办理登记。
(五)地下建筑物按房屋进行登记。对净高度大于 2.2 米 (含),作为商业、工业、办公、居住等用途的地下建(构)筑 物,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此规定有利于促进地下建(构) 筑物物尽其用、保障权能。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地上地下空间登记问题。本《登记办法》 适用范围,不含农村集体土地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但农村集体土地已办理征收和 农转用手续、转为国有的除外。
(二)与地表建筑物结建的地下空间登记问题。与地表建筑 物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地下空间,应与地表建筑物同时申请首 次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 有权已办理首次登记而地下空间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可单独申请 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论 是与地表建筑物结建的地下空间,还是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空 间,在登记时均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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