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说明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 2020 年1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新制定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在此背景下,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修订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办法》认真对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在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依据,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处罚种类、幅度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防止执法不严、畸重畸轻。
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实施办法》适度运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审慎原则,增加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让执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是坚持法制统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省条例规章的要求,全面系统梳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设定依据进行更新,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原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论证,对基层执法队伍普遍认可的做法,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沿用;对执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以实操性为导向,积极改革创新,确保“上接天线,下接地气”。
五是坚持开门问策。《实施办法》在广泛开展省内各地调研和听取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省外兄弟省份做法,集思广益,开门问策,确保《实施办法》的实施基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基层执法实践。
三、修订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正文共五章三十条,附件包括土地类、地质矿产类、测绘地理信息类、城乡规划类实施基准及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保障监督措施、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整和补充,原实施办法共涉及四大类85项,其中土地管理类13项,矿产资源管理类19项,地质灾害防治类24项,测绘管理类29项。此次印发的《实施办法》裁量基准事项增加至137项,包括土地类31项,地质矿产类62项,测绘地理信息类37项,城乡规划类7项。
(二)调整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依据和违法情节。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省条例规章的规定,对设定依据进行更新,在充分吸收基层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情节进行细化调整,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基准-土地类》在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事项中均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违法情节判定标准,突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性。二是《实施基准-矿产类》对非法采矿类行政处罚事项违法情节的裁量,调整为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进行判断。三是按照《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办函〔2021〕1373号)的要求,增加城乡规划资质类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三)明确规定了裁量权行使原则。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裁量权行使原则(第五条),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行政,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四)完善了法定和酌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实施办法》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完善修改了不予处罚情形(第九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条)。
(五)增加了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增加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集体讨论(第十二条)、法制审核(第二十一条)的情形。
(六)增加了法条竞合处理及新旧法适用原则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中基层反映的新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罚款额度上有较大调整,需要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实施办法》增加“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衔接规定(第十三条)。
(七)制定了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制定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供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适用。除清单列举的事项之外,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实施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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