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应落实《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相关要求,但已设采矿权在本次规划最低生产规模存在变化的情况下,可以按原生产规模办理延续,但需在合理时间范围修订开发利用方案以符合现行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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