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