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已于201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明确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作为行政审批事项。采矿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采矿权抵押合同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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