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适用《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的项目,依据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等材料,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判断14号文件中审核要点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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