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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能不能减免?
  • 2021-02-25 15:06
  •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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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下列用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符合法律规定减免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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