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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 2024-01-31 17:00
  •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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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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