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单独选址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以公开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单独选址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省级、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可以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详情按照《办法》第十至二十一条规定;省级和市域内供应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详情按照《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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