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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块30亩左右的园地,现状是空置的,能否通过点状用地的政策加入一些建设用地指标?
  • 2025-04-07 14:55
  • 来源: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发布机构: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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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2号),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 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应根据实际用地需求进行分类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地情形不符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审批管理的具体类型如下:1.征转合一。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2.征转分离。项目区内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在坚持公共利益属性和尊重农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及规模的前提下,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3.不征不转。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点状供地项目涉及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规划用地改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函〔2019〕1997 号)规定合并办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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