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至我局,逾期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作废。
序号 |
原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粤房字第1315749号 |
蔡志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 |
汕尾市区新区宿舍第九栋502号 |
102.60 |
住宅 |
/ |
注: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
联系电话:0660-3377109
附件:遗失声明(蔡志胜)_1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