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势力做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中央、省委和汕尾市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自然资源系统辖区内发生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办
举报电话:0660-3377192
传真::0660-3377192
举报邮箱:swgtzfjc@126.com
信件地址: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尾市城区政和路市自然资源局1楼执法监督科,邮编:516600)
第五条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兑现奖金。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泄露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付奖金。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基本属实的,涉黑涉恶案件视情给予1-3万元奖励:
(一)征地、租地、拆迁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矿产资源领域非法占地、滥开滥控、非法开采等方面的黑恶势力;
(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四)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矿霸”和“地霸”等黑恶势力。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涉及不同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查实属于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成果,可以同时给予见义勇为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奖励情况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共同确认,并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市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各地负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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