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土地供应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将“标准地”出让明确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要求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提出,按照供地即开工的原则,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6.《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明确,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进一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稳定企业预期,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7.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0273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应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上地开发、利用、经营。 2.要建立土地供应等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竞买人资格条件。 3.按照供地即开工的原则,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4.推动工业用地供应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