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现制定了《汕尾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径向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汕尾市自然资源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4年3月4日
汕尾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我市新建商品房项目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切实增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间协作配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责任义务,依托省“总对总”模式深化信息共享集成、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实现交房同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适用范围。自本工作方案实施之日起,出让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须全部实施“交房即发证”。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实施“交房即发证”。
二、职责分工
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由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作为申请主体共同参与。
(一)自然资源部门
1.在新出让住宅用地出让公告中列明“竞得人要严格按照《汕尾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方案》相关规定,落实‘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开发建设,经联合验收合格或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税费全部缴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不动产权证书》,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将交房标准直接提升为在房屋交付的同时,向购房者直接交付个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条款;
2.落实联合测绘制度,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汕尾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汕尾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等要求,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调查)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加强规划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改变功能以及加建、超建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后续因无法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
1.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持续推进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一手房转移)等业务;
2.主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办理首次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的申办材料清单,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准备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材料,尽量缩短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准备时间。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可以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
3.做好工作统计,按月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共享按“交房即发证”形式办理登记的房屋清单,做好省、市下达的统计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指导做好交房前有关预售许可、联合验收等工作,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行为进行监督。
(四)预售资金监管及房产交易部门
1.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2.房产交易部门依托交易合同管理系统,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补充协议增加“交房即发证”要求,作为合同条款约定有关义务和责任供购房人自愿选择,房产交易部门在办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予以审查是否增加相关条款。
(五)税务部门
1.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及时做好正式发票开具,辅导购房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等方式线上申报缴纳税费;
2.完善核税基础信息建设,优化核税系统,简化核税程序,探索业务职能审核,提高核税效率,提升完税信息反馈时效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
1.新建商品房项目如具备“交房即发证”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将相关情况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并告知购房人,主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补充协议中将本方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交房即发证”的要求,作为合同条款约定有关义务和责任,供购房人自愿选择;
2.负责在交房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3.负责“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申请,根据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交房即发证”的情况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已协商按“交房即发证”形式申请登记的房屋清单,指导购房人准备登记办税所需材料,按要求收集登记、纳税申请材料(已提前纳税的收集完税凭证),在交房前及时完成转移登记申请,提醒购房人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七)购房人
购房人应主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及时缴纳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补充协议时不同意“交房即发证”有关约定,或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提供申请材料的购房人,视为放弃“交房即发证”资格。
三、工作流程
(一)约定交房发证,合同备案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交房即发证”相关事项(含材料提交时限、要求以及双方义务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申请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应同步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申请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完成预告登记后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推送至省电子证照库,权利人可于“粤省事”进行查询。
(二)竣工验收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汕尾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一次性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调查)等工作,出具测绘(含地籍调查)成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督促、指导购房人缴纳相关税费,并在交房日之前与购房人(或委托第三方申请)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共同完成商品房转移登记(按揭购房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步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
(四)交房现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及时生成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人可于“粤省事”进行查询。购房人申请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领,也可提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领后于交房当日向购房人现场发放。
四、信息共享
(一)共享对接形式
统一以省级“总对总”方式进行信息共享,省级层面将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粤安居平台和省税务局的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接口方式进行“总对总”对接,市县各部门对照上级要求做好向省级平台或系统的对接工作。
1.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系统与省中台以接口方式进行对接;
2.市县房产交易部门逐步使用粤安居平台开展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其中通过自建系统实现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地区,应与粤安居平台以接口方式进行对接,实时进行数据传送;
3.市县税务部门的本地应用与省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以接口方式进行对接。
(二)信息共享内容
“交房即发证”服务模式涉及的共享信息主要包括幢层户信息、楼盘表信息(同一房屋单元的房屋编码与不动产单元号的关联)、房屋交易合同信息、完税信息和房屋登记信息。
市县不动登记机构、房产交易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按照省级要求开发相应接口提供、获取数据。
1.新建商品房幢层户信息、楼盘表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交易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测绘成果、幢层户信息、楼盘表信息,按各自的标准建立幢层户信息、楼盘表,再建立幢层户信息、楼盘表关联关系,主要是通过“建筑物座落”、“建筑物名称”和“户座落”信息调用对方的信息查询接口,获取建筑物内每一户的房屋编码或不动产单元号信息,建立起每一户不动产单元号与房屋编码的关联;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交易部门提供幢层户信息、楼盘表信息接口供税务部门调用获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产交易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幢层户信息、楼盘表信息时,要确保向两个部门提供得到数据完全一致。
2.房屋交易合同信息。房产交易部门应在确保房屋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实现在线签署房屋交易合同,同步使用电子签名,并在房屋交易网签后,提供合同信息接口,供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调用获取不动产登记、办税所需的结构化数据和附带电子签名的合同文件。房屋交易合同网签职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合同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和房产交易部门。
3.完税信息。税务部门在完成核税后,将核税状态与税额信息及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纳税人完税后,将完税状态、税额、完税时间信息以及完税凭证附件等及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交易部门;同时提供房地产缴税信息查询服务。
4.房屋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业务登簿后,将房屋登记结果信息实时推送给房产交易部门、税务部门,包括房屋的预告、首次、转移、注销、抵押/预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查封/预查封、地役、异议等登记信息;以及提供个人名下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和限制状态信息(包括抵押/预抵押、查封/预查封、预告、居住权、异议和地役信息等)查询服务。
以上信息共享内容如发生变化的,以省级最新工作要求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强化统筹推进,力争所有新建商品房全部实现“交房即发证”。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共同推进“交房即发证”工作。
(三)实施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根据各地以“交房即发证”形式办理登记的房屋清单,不定期抽查相应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是否增加“交房即发证”条款、是否于限期内完成房屋首次登记、是否于交房期限前完成一手房转移登记等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因工作效率低、部门衔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无法如期发证等问题,如发现未落实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并在相关考核中对责任部门进行扣分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应充分于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办事窗口、项目现场等渠道,在土地出让、房屋销售、申请登记等场景下推动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知晓房屋预售和交房发证条件;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建设、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认真履行市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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