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粤府办〔2023〕16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
坚持“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通过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同步签订等方式,推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打包项目,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应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打包项目,制定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将上述有关方案与各类指标转让等支持政策一并公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竞争方式,确定矿山修复方案实施和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使用者,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签订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选取前期基础扎实、工作积极性高、机制保障有力、交通条件便利的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打包项目工作方案,于2024年8月30日前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强指导,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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