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据市领导的指示,2007年7月确定为“全市国土资源宣传月”。为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这次“全市国土资源宣传月”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气氛,在全市掀起一次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学习高潮,从本期起,市国土资源局将在《汕尾日报》上陆续刊登有关法律、法规、案例及介绍相关的管理经验,供大家交流学习。
汕尾市“土地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案例
汕尾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张德江同志关于“2007年要突出抓一下涉及民生问题的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省、市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7]6号)和汕尾市委《关于切实开展“21项民生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汕委办[2007]5号)要求,我市国土资源系统自今年3月份以来认真开展了土地信访专项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26宗土地信访案件,逐个落实包案领导,通过调查取证,落实处理措施,化解矛盾,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现就我市开展土地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列举如下,以期达到教育、警醒共同推进建设和谐汕尾的目的。
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厦口组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2年10月,海丰县附城镇联河村委厦口村民小组,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俗名“三、四、五片”的集体耕地约38亩,非法转让给村民及居民作为宅基地,其中分配给本村农业户口的有78座,每座80平方米,每座收取人民币200元,收取土地款15.6万元,出卖给原籍本村但已外迁的居民有100座,每座80平方米,每座收取人民币5000元,共收取50万元。以上合计分配及出卖土地178座,面积21.36亩,收取卖地款65.6万元。
海丰县国土资源局经查实,该村民小组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海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06年3月1日作出判决:判处附城镇联河村委厦口村村民小组副组长兼出纳钟如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另该村村民小组长许义奋、副组长兼会计刘世汉因在逃(均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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