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优化工作部署,近日,汕尾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向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印发《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关于试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对涉企类和非公证继承类登记业务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
对于涉企类登记业务,一是明确容缺受理的业务适用范围,对于适用业务申办时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适用容缺受理制度;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态与现状一致的登记机构免于实地查看。
对于非公证继承类登记业务,一是对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的,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的证明等材料缺失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转移登记3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
下一步,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将继续督促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提升登记服务,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进一步精简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切实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提质提速,提高办事人的政务服务幸福感和获得感,助力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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