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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1-08-30 10:02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企业领导班子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定);企业监事会人员或财务总监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定)。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企业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晋职、调任、离职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实行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由分管领导提出,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采购等部门任负责人;
        2、安排亲属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中任职,或在本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担任负责人;
        3、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
        4、其他违反人事任免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投资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资监管机构及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
       (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三)涉及大宗物资设备购置以及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应经领导班子会议或招标评标委员会确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定);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企业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主要领导对重大投资项目应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情况报企业领导班子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4、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临时动议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2、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
        4、在企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招标过程中透露招标秘密信息;利用职权便利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控制中标结果;
        5、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和工作流程。
        1、大额资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确定;企业在相关制度规定下,可依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按孰低原则再细化;
        2、对大额资金支出使用必须实行联签制度;
        3、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产权和隶属管理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批准或同意后执行。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2、串通中介鉴证机构,要求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等鉴证报告;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等;
        4、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国有产权转让、受让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产权、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按有关规定报有权批准所出资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上述工作,发现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出资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三)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受让非国有单位资产或股权等情况,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经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除按规定经批准实施协议转让项目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实行进场挂牌交易;
       (四)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五)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匿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2、违反有关规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3、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证券交易谋取利益;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应向本企业领导班子、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二)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3、通过本企业的内部信息、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薪酬分配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并根据有关规定核算;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在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兼职的报酬,应当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三)企业领导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后实施;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标准或超标准发放薪酬;
        2、在企业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国家、各级政府的特殊奖励除外);
        3、违反规定缴存公积金,或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个人所得税;
        4、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擅自进行薪酬核算;
        5、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职务消费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纳入离任审计和企业年度审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公开;
       (二)企业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准,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领导人员车改(交通)补贴标准应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2、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3、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兼职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4、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小汽车;
        5、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6、占用非任职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联业务的单位及个人的车辆;
        7、将本单位车辆入私人、外地、外单位户口;
        8、在领取车改(交通)补贴的同时继续占用公车或固定用车;
        9、其他违反职务消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二)违反规定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或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六)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
       (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八)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九)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其他经营活动;
       (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是《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协调组织,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选拔任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必要依据。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领导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切实抓好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一)依据《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将廉洁从业各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融入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将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每年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企业按年度组织领导人员认真对照检查,切实整改问题,并认真填写《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廉洁从业情况自查登记表》(见附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年度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等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应结合年度考核,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价,向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企业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监管。
       (一)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应逐步实行向独资和控股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或财务总监制度,加强对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企业监事会或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应对独资及控股企业重大决策的实体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的监管,规范薪酬管理秩序,有效防止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工资奖金等行为,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督促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职务消费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应进行审核备案。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四)国资监管机构和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对企业的审计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任期审计根据需要确定。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案件。对检举、控告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决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同时根据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一)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责令清退;
       (三)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除当年的绩效薪金和奖金;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到处理的,严格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准入限制。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六)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包括:
       (一)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包括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后备领导人员的管理;
       (四)涉及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二级子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五)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三)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企业董事会、党委会等决策机构根据议事决策程序研究决定企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颁发的《广东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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