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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5-10-28 14:32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8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1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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