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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的通知
汕国资〔2011〕30号
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的通知
市属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委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将开始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产权登记证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企业,须提交文件资料按《汕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非正常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企业,须填报产权登记表,暂不发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须提交文件资料参照《汕尾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请各企业对照要求,补齐文件资料于2011年6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规划发展科,以便换发产权登记表证。
联系人:庄永贵,联系电话:32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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