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
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违反党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四、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诉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四款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监管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免权投诉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四款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