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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托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0-28 11:22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汕府〔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托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托管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汕府〔2016〕59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50号)等有关规定,2018年是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的最后关键节点,为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力争在规定时间完成出清重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由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运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按“一企一策”、“因企施策”的要求,科学制订企业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职工的关系,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授权托管。市国资委授权汕尾市联合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简称市托管公司)托管市属国有关停企业及需要出清关停的特困企业(统称市属托管企业)。

      三、特困企业的处置。特困企业按“一企一策”,企业托管、人员安置方式,其处置方案由企业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四、市人社局负责职工身份审核认定。市属托管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花名册的登记造册并对本企业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后职工花名册报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盖章,该职工花名册为最终托管人数依据。

      五、市财政局负责处置托管“僵尸企业”所需的处置费用和托管费用,并将每年处置费用和托管费用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保处置托管企业的顺利进行。

      六、企业成立工作小组。市属托管企业应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小组,并将名单报市国资委和市托管公司备案;工作小组职责:按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出清方案、做好职工花名册和党员花名册登记造册、整理职工档案、财务帐册、审核退休人员自缴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凭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或者资产清查等工作。

      七、移交托管。市属托管企业将已批复的出清方案、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盖章的职工花名册、党员花名册、职工档案、财务帐册、公司所有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审核退休人员自缴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凭证(复印件)、清产核资报告(或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等档案资料造册报送市托管公司,并签订移交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资产由市托管公司管理。市二轻集团、市商业集团、市物资总公司对下属国有企业的托管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统一报市托管公司。

      八、人员处置办法。根据市属托管企业实际,职工以自愿为原则可选择以下办法办理:

      1. 企业在签订托管协议时,在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办理缴清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实行社会化管理;

      2. 2018年12月底前已办理及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在岗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七条逐年给予解决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

      九、联络人员。市属国有企业在办理托管后,根据需要,市托管公司指定托管企业联络人员,负责处理该企业的遗留问题,配合市托管公司做好企业托管的后续工作。工作期间联络人员按汕尾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补助。

      十、党组织和党员归属管理问题。按照党的规章制度办理,由市国资委党委另文规定。

      十一、企业托管后的处置。根据托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对托管企业实施重组、清算注销、破产等处置工作。

      十二、托管企业实行清算注销的,其清算注销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由市托管公司实施企业关闭清算注销退出。

      十三、社保欠费滞纳金处理办法。由人社、税务部门对社保缴费系统生成的社保欠费滞纳金给予免除。

      十四、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处置办法。市属托管企业负责对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报销凭证进行初审并造册盖章(报销凭证原件退回报销人保存),汇总送市托管公司按报销流程审批后将该款项拨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1. 本人已缴纳社保费并办理退休,凭当时办理退休时所缴纳的凭证到市托管公司报销单位负责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退休职工因故遗失缴交凭证的,可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复印当时社保缴费凭证(出具并盖章)后,到市托管公司报销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

      2. 已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欠缴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的人员,其个人应缴部分缴入市托管公司后,由市托管公司一次性缴清(含企业应缴部分)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

      十五、2018年1月1日后仍在岗的职工社保费欠缴处理办法。以自愿为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到达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缴入市托管公司后,由市托管公司一次性缴清(含企业应缴部分)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

      2. 托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时,在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拖欠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其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医保费除外)缴入市托管公司,由市托管公司一次性缴清(含企业应缴部分),并自行办理失业手续,职工档案移交市托管公司,待条件成熟移交社会管理。

      十六、未移交市托管公司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社保费的处理办法。退休人员以自愿为原则,由单位汇总造册报市托管公司,其报销社保费参照以上条款办理。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的退休人员,已报销的金额列入该企业的负债,待改制重组或资产处置后,由企业交还市托管公司。

      十七、关于职工医保费的处理办法。市属托管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以自愿为原则,按2018年汕尾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150元/人/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年共3000元;

      以后退休的人员,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十八、托管企业的资产处置办法。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5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市直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在托管处置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可预知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进行处理,要特事特办,确保市属国有企业托管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二十、非国资系统的市属“僵尸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主导,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只适用于市属国资系统的“僵尸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汕尾市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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