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制定规范出资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建立出资企业财务负责人与市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对出资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出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和指导出资企业切实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 出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企业以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
第六条 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出资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财务管理岗位。出资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等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进行聘任;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应事先征求市国资委意见,聘任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出资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原则
上应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推行财务人员委派制,通过向所属企业逐级委派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
第十条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企业的财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成本、费用和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按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全面预算。出资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通过有效组织、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出资企业应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编制工作,实现年度预决算工作一体化,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出资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市国资委对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核,以审核数为基础进行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出资企业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应按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兼顾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制订。
第十六条 捐赠赞助。出资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捐赠赞助管理制度,明确捐赠赞助的支出范围、限额、权限以及审核流程,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出资企业应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进行财务结算,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出资企业应以结算中心建设为核心,推行财务信息化,通过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强化财务管理与资金监控。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出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授权审批和领导班子联签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出资企业对外担保要经董事会审
议,严禁违规代开信用证、虚构贸易经营等非真实交易的融资业务。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为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担保。
对外拆借。出资企业对外借款要经董事会审议,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以及对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借款。出资企业对外借款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贷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预警。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化解财务风险。
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财务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审核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由出资企业填具备案表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报告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合并报表范围;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托产品等重大融资事项;
(七)单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事项,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捐赠对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捐赠事项以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八)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以及超过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九)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内部财务制度;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单项10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以及纳入年度预算的赞助事项;
(五)不超过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拆借;
(六)涉及重组、合并、兼并、分立、破产和关闭退出等经审计的财务清算结果;
(七)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
(三)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诉讼仲裁、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
(四)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重大财务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出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核:
(一)利润分配、对外担保、对外拆借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对外融资等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捐赠赞助事项、合并报表范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审核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重大财务备案事项和重大财务报告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资委:
(一)内部财务制度和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时抄报市国资委;
(二)捐赠赞助情况、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月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其他应向市国资委备案和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
容上报:
1、事项主要内容说明;
2、事项对出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收到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财务备案事项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第六章 评价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出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对出资企业的财务检查,依照本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对出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聘任和解聘出资企业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