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即将在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今年9月27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共21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学校、家庭、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新闻媒体等各主体的生态环境教育职责。
“通过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有利于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教育的质效,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生态环境的‘大教育’格局。”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蒋宏奇表示。
明确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蒋宏奇介绍,《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第三条强调生态环境教育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
《条例》还通过多条细则具体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学校、家庭、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新闻媒体等的职责。
比如《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负有领导、考核责任;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的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在生态环境教育扮演重要角色。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教育主管部门要推动生态环境教育融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学校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其中,幼儿园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教育、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开设生态环境教育公共选修课。
另外《条例》还对环境监测重点单位提出要求,包括要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并通过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而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要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生态环境专题教育。
鼓励各地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据了解,《条例》还设一条,鼓励更多单位向公众开放环境教育设施和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包括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设施等,都可以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
同时,有关部门应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另外,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要制定生态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教育,经常性开展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
省生态环境厅宣教科技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许金洲介绍,我省自1998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并持续推进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截至2022年底,全省已命名220个省级环境教育基地,覆盖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今年,全省新申报环境教育基地达43家,经审议后会新命名一批环境教育基地。
“接下来还将创新工作机制,通过‘以奖促建+改造提升+示范引领’的方式,大力推动环境教育基地建设。”许金洲表示,做得好的通过财政给予奖励,做得不好的实行退出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
基本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
“《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首部‘小切口’立法。”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处长杨迪介绍,立足生态环境教育这个切入点,将对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尝试。
近年来,广东已出台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目前,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实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有10件,包括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用核安全、环境宣传教育等重点领域法规,基本构建起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
杨迪透露,接下来将继续推动《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制修订,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守护蓝天碧水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