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汕府函〔2013〕7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环保局。 |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 |
附件
汕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
为做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下同)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根据《汕尾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考核各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二)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考核结果向社会发布。
(三)突出重点原则。全面评估考核各地区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同时重点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减排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污染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三个方面,共100分。其中: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污染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30分,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分。
三、考核的程序
(一)根据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工程任务,作为考核的依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工程任务的,必须在保证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以调整后的工程任务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时组织自查,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年度考核自查表(见附件)以及本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等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
(三)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统计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对各地政府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
(一)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考核市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对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实际减排情况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四项主要污染物每项占12.5分,共计50分。某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省下达的该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该项得12.5分,否则该项得0分。
(二)污染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30分)。
考核减排计划中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点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共30分。依据各地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1.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共8分,实行扣分制。一项工程未完成或一项工程未达到运行要求的,扣8/n分(n为年度减排计划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数),扣完为止。
2. 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共8分,实行扣分制。一项工程未完成或一项工程未达到运行要求的,扣8/m分(m为年度减排计划中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项目数),扣完为止。
3. 结构减排项目,共3分,实行扣分制。一个项目未完成的,扣3/p分(p为年度减排计划淘汰小锅炉项目数以及新改扩建项目审批要求淘汰的项目数之和),扣完为止。
4. 农业源减排工程,共4分,实行扣分制。一项工程未完成或一项工程未达到运行要求的,扣4/q分(q为年度减排计划要求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个数),扣完为止。
5. 机动车减排工程,共4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得2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得1分;出台并实施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政策的得1分。
6. 工业治理工程,共3分,实行扣分制。一项工程未完成或一项工程未达到运行要求的,扣3/r分(r为年度减排计划中除火电行业外的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数),扣完为止。
省环保厅与我市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的项目,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调整的,一项未完成加扣3分,扣完为止。
(三)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分)。
考核污染减排考核体系、监察体系、监测体系和统计体系的建设是否完善。依据有关正式文件、各地日常管理情况、抽查情况进行评定。
1.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未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扣1分;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未落实到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扣1分;
(3)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扣1分;
(4)在市公布各地区年度污染减排数据前,未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即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污染减排数据的,扣1分。
(5)未制定污染减排工作方案,或减排工作方案部门分工不明确的,扣1分。
(6)对考核办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扣1分。
2. 污染减排监察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1)未按时填报污染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2)污染减排核查发现存在问题且被省环保厅或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每项扣2分。
(3)重点减排工程被省环保厅或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且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每项扣2分。
3.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共5分。
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结果折算得分。
4.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共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具体包括:
(1)虚报、瞒报重污染行业主要产品产量的,每项扣2分;
(2)虚报、瞒报畜禽养殖量的,每项扣2分;
(3)未及时上报污染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4)环境统计虚报、瞒报、漏报重点企业或排污量,或企业有关数据严重失实的,扣1分;
(5)减排报表数据错漏严重的,扣1分;
(6)减排档案资料错漏严重的,扣1分。
附件: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
考核自查表
附件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得分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类别 |
代码 |
考核项目 |
任务分值 |
得分值 |
备注 |
||
单项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得分值 |
总得分值 |
|||||
1 |
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
A1 |
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12.5 |
50 |
|
|
|
A2 |
氨氮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12.5 |
|
|||||
A3 |
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12.5 |
|
|||||
A4 |
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12.5 |
|
|||||
2 |
污染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
B1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8 |
30 |
|
|
|
B2 |
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 |
8 |
|
|||||
B3 |
结构减排项目 |
3 |
|
|||||
B4 |
农业源减排工程 |
4 |
|
|||||
B5 |
机动车减排工程 |
4 |
|
|||||
B6 |
工业治理工程 |
3 |
|
|||||
3 |
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C1 |
减排考核体系 |
5 |
20 |
|
|
|
C2 |
减排监察体系 |
5 |
|
|||||
C3 |
减排监测体系 |
5 |
|
|||||
C4 |
减排统计体系 |
5 |
|
|||||
总 分 |
100 |
100 |
|
|
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代码 |
考核项目 |
考核年度 |
任务分值 |
得分值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测的排放量(万吨) |
市下达的排放控制量 (万吨) |
单项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得分值 |
总得分值 |
||
A1 |
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
|
12.5 |
50 |
|
|
A2 |
氨氮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
|
12.5 |
|
||
A3 |
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
|
12.5 |
|
||
A4 |
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
|
12.5 |
|
污染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代码 |
考核项目 |
任务分值 |
扣分值 |
总得分值 |
|||
单项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扣分值 |
总扣分值 |
||||
B1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
8 |
|
|
|
|
|
|
||||||
|
|
||||||
B2 |
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 |
|
8 |
|
|
|
|
|
|
||||||
B3 |
结构减排项目 |
|
3 |
|
|
|
|
|
|
||||||
|
|
||||||
B4 |
农业源减排工程 |
|
4 |
|
|
|
|
|
|
||||||
|
|
||||||
B5 |
机动车减排工程 |
|
4 |
|
|
|
|
B6 |
工业治理工程 |
|
3 |
|
|
|
|
|
|
污染减排基础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代码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数值 |
扣分值 |
总得分值 |
|||
单项分 值 |
总分值 |
单 项 扣分值 |
总扣分值 |
|||||
C1 |
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未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扣1分; |
5 |
20 |
|
|
|
|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未落实到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扣1分; |
|
|||||||
3、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扣1分; |
|
|||||||
4、在市公布各地区年度污染减排数据前,未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即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污染减排数据的,扣1分。 |
|
|||||||
5、未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或减排工作方案部门分工不明确的,扣1分。 |
|
|||||||
6、对考核办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扣1分。 |
|
|||||||
C2 |
污染减排监察体系 |
1、未按时填报污染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
5 |
|
|
|
||
2、污染减排核查发现存在问题且被省环保厅或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重点减排工程,每项扣2分。 |
|
|||||||
3、重点减排工程被省环保厅或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且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每项扣2分。 |
|
|||||||
C3 |
污染减排监测体系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
5 |
|
|
|
||
C4 |
污染减排统计体系 |
1、虚报、瞒报重污染行业主要产品产量的,每项扣2分; |
5 |
|
|
|
||
2、虚报、瞒报畜禽养殖量的,每项扣2分; |
|
|||||||
3、未及时上报污染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
|
|||||||
4、环境统计虚报、瞒报、漏报重点企业或排污量,或企业有关数据严重失实的,扣1分; |
|
|||||||
5、减排报表数据错漏严重的,扣1分; |
|
|||||||
6、减排档案资料错漏严重的,扣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