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
按照环境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规定,汕尾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2014年第1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4〕6号),我市2014年第1季度纳入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国控企业数共6家,包括 30万千瓦以上国控火电1家、污水处理厂5家,共18套自动监测设备。其中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属于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环保厅直接审核,其余5家污水处理厂由我局进行审核,本季度我局对全市污水处理厂5套COD设备开展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其中审核合格的5套,不合格的0套;对5套NH3-N设备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5套,不合格的0套。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保障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1.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是现场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的关键。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好排污企业、现场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等各方的责任,督促排污企业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
2.督促企业加强自动监测设备自查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自查并按时提交自查表及自检报告,要注意提高设备正常运行率和数据传输有效率。各地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顺利推进。
3.加强监控,切实提高数据传输有效率。数据传输有效率是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关键指标,低于75%则一票否决。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监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国控企业做好现场端到国发软件的数据稳定传输、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等工作。
4.督促国控企业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工作。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自行监测任务并及时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
(二)强化保障措施,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
1.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要求,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监管效果。
2.推动数据深入应用。各地要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管理,推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总量减排、环境执法、监测体系考核、排污收费与申报、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确保监控数据发挥实效。
附件:汕尾市2014年第1季度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审核结果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发 |
汕尾市2014年第1季度国控企业自动监测 数据有效性审核审核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指标 |
审核情况 |
合格标志 |
说明 |
1 |
汕尾市污水处理厂 |
COD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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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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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陆河县城大坪水质净化厂 |
COD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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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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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汕尾市红海湾水质净化厂 |
COD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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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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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丰县城污水处理厂 |
COD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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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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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汕尾市东区污水处理厂 |
COD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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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合格 |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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