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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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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