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39号
汕尾市城区东盛砖厂(冯为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4WDF7F2H
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岗港边(双忠爷前)
经营者:冯为东
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西小区15栋1梯502
现场负责人:黄春良
住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岗港边(双忠爷前)
2018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赤岗港边(双忠爷前)的汕尾市城区东盛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东盛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4月底建成并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31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7月31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立即停止生产。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