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38号
汕尾市城区锦泰种养场(陈显光):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D017063(2)
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502600156794
注册住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下埔尾
2018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村下埔尾的汕尾市城区锦泰种养场生猪养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场西面猪舍门口2米处(北纬N22°44′55″ 东经E115°27′24″)设有一沟井,可贯通该场猪舍一污水收集渠,汇集水后可流向该场仓库后方(北纬N22°44′57″ 东经E115°27′24″)排口,直接排向排洪沟。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9日、2018年6月30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30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