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36号
汕尾市城区宝大猪场(胡家山):
住址:汕尾市城区西门南兴二橫三巷7号
2018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捷胜镇东坑村李厝埔(北纬N22°42′46″ 东经E115°24′10″)的汕尾市城区宝大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生猪养殖场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中其他),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9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2018年6月12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依法备案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捷胜镇东坑村李厝埔(北纬N22°42′46″ 东经E115°24′10″)的汕尾市城区宝大猪场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