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27 号
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23829525E
住所:汕尾市区东冲路北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华
现场负责人:陈方炬
2018年5月23日、5月25日、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的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生产产生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你公司2015年以来产生的废机油交无废机油贮存资质的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收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2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25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10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废机油收贮协议》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和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禁止将废机油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交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