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17号
汕尾市创绿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314982916R
法定代表人:王少贤
工商注册住所:海丰县可塘镇可新村公路边
现场负责人:黄胜疆
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涌东中村一巷44号
2018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擅自扩建原料污泥贮存场所,未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5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可新村公路边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生产。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
抄送:海丰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