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6号
汕尾市宇力混凝土预制品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398090607Q
法定代表人:黄鸿霖
工商注册住所:汕尾市城区捷胜镇长埔工业区内左内侧
现场负责人:叶晓棠
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沥青搅拌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57类别(沥青搅拌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该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擅自于2014年开始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1月份开始调试生产设备至今。二是你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调试生产期间向外环境排放生产废气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27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8年2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你公司位于汕尾市城区捷胜镇长埔工业区内左内侧的沥青搅拌项目的建设。
2.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大气等污染物的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