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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违改字〔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5 


黄守迎 (汕尾市城区源润纸制品销售部):        

个体户工商注册号:441502600205691

经营者住址:汕尾市城区和顺村二区西十一巷13号 

工商注册经营:汕尾市城区和顺村旁 

2018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源润纸制品销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该项目属29类别(纸制品制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2018年1月21日;二是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30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30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8年1月30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源润纸制品销售部项目的生产。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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