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8〕4号
黄克高(汕尾市城区益源塑料加工厂):
个体户工商注册号:44150200003306
经营者住址: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东工村向东街44号
工商注册经营:汕尾市城区红草镇竹围(原拾和小学后面)
2018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益源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益源塑料加工厂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47类别(塑料制品制造中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项目,该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擅自于2016年2月开工建设(安装生产设备),并于2017年12月投入生产至2018年1月5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月5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8年1月3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益源塑料加工厂项目的建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