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7〕22号
李文金(汕尾市城区福兴石雕工艺厂):
地址: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村新町尖石山下山坡围地
2017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村新町尖石山下山坡围地的汕尾市城区福兴石雕工艺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经营的汕尾市城区福兴石雕工艺厂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62类,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于2017年2月建成并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7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即日起停止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西河村新町尖石山下山坡围地的汕尾市城区福兴石雕工艺厂项目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