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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尾市城区创能生物质加工厂)

发布日期:2015-07-16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罚字〔2015〕19


汕尾市城区创能生物质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02600175961

    法代表人:蔡树端

地址: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芦烈坑村

汕尾市城区创能生物质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2015年5月14日对你经营的生物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2015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即日起停止生产。

你厂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5年78日,我局向你送达《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19),明确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依法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2015年6月1日,你厂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停产报告》,陈述在2015年5月18日已决定停产。监察分局于2015年7月8日对你厂进行后督察,未发现有生产迹象,但工厂设备未搬走或拆除,原料仍堆放在工厂中。鉴于你厂位于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因此,禁止你厂设置在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研究,案件将按有关程序办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汕环违改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19号)和2015525日及2015年78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裁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区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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