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罚字〔2015〕21号
汕尾市锅炉压力容器服务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00000008119
法定代表人:陈鹏
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交警宿舍C栋首层12号
汕尾市锅炉压力容器服务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9日对你公司提供给汕尾市维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的锅炉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且锅炉烟囱排放口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为3级,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监测报告》(汕)环境监测(WR)字(2015)第0171号等证据为凭。2015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该锅炉的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2015年7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2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26日和2015年7月8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21号)、《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裁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该锅炉的使用;
2.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区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