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5〕13号
汕尾市锅炉压力容器服务公司:
营业执照号:441500000009687
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交警宿舍C栋首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
我局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9日对你公司使用的锅炉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的锅炉未依法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且锅炉烟囱排放口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为3级,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9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和《监测报告》(汕)环境监测(WR)字(2015)第0171号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即日起停止该锅炉的使用。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