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罚字〔2015〕9号
汕尾市陈木民养猪场:
法定代表人:陈木民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石村
汕尾市陈木民养猪场环境违法行为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两次(时间分别为2014年7月23日及2015年1月12日)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未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为凭。2014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场即日起停止生产,但你场逾期未予以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4月2日,经我局环评科负责人确认,你场从未向我局咨询或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15年4月17日,我局向你场送达《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9号),明确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场依法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场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汕尾赤沙水库旁边养殖户的情况反映》。鉴于你场位于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因此,赤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养殖活动。经研究,案件将按有关程序办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汕环违改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罚听告字〔2015〕9号)和2014年12月25日及2015年4月17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裁量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或者使用的,应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区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