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5〕4号
汕尾市城区顺兴泡沫厂:
营业执照号:441502600122052
地址:汕尾市城区东涌镇桂竹岭路口
经营者:苏正珊
我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月23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即日起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停止生产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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