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违改字〔2014〕2号
汕尾市城区辉国毛织厂:
营业执照号:441502000005124
地址:汕尾市城区粤丰商场2楼1间
法定代表人:罗国辉
201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生产。
以上事实,有《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者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从即日起停止生产,并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我局补办环评报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补办环评报批手续的,我局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