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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尾市龙湖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3-12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尾市金湖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汕尾市龙湖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汕尾市龙湖湾建设项目位于汕尾市区湖滨大道西侧、凤湖路东侧,总占地面积13894m2,总建筑面积85996.01m2,建设5栋住宅,2栋是裙楼+塔楼一体式建筑,3栋是塔楼,规划入住户数352户,项目配套建设两层地下停车库和其他公共设施。项目总投资1.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1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

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临湖滨大道两侧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它边界噪声执行2类标准。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降低水土流失强度;施工现场适时洒水,抑制施工扬尘;施工废水(含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渣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及时清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优先选用低噪声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切实控制施工噪声污染;未经报批及公告,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二)项目应配套建设三级化粪池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污管网。

(三)住户厨房含油烟废气应经专用公共烟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

(四)项目备用发电机房、泵房等配套设施应落实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发电机废气应经消烟除尘设施处理后经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五)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其临时堆放点应定期喷洒除臭剂,减少臭气的产生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商业建筑部分在引进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具体项目时应另行报批。

五、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

六、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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