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名录》),并报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本《名录》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项目名录(2015年本)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日
附件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如下(按规定须报国家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水利、石油、天然气、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汽车、船舶、电子、制药(化学药品制造除外)、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水运、高尔夫球场项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等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日处理规模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等项目。
四、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五、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
六、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
七、其他在本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八、本名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