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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9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汕尾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3348879

  传    真:0660-334887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汕尾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汕尾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汕尾市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创业路与拾和路交接处SWHCZB-02-10秋叶原地块,其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115.3307°,N22.8627°。

环评机构:

深圳市深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汕尾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汕尾市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创业路与拾和路交接处SWHCZB-02-10秋叶原地块,其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115.3307°,N22.8627°。本项目使用汕尾秋叶原建设项目已建3号厂房1-2F,占地面积约5900m2,建筑面积约11703m2。本项目厂房内部分为改性塑料粒生产区、仓储区、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区等。短期内项目员工办公、住宿利用临时板房集装箱,远期依托汕尾秋叶原建设项目食宿,待汕尾秋叶原建设项目宿舍楼完工后由临时板房集装箱搬迁入宿舍楼。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粒的加工生产,年产改性塑料粒700t。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为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排水。喷淋废水作为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预处理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化处理。冷却排水为低浓度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汕尾高新区红草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化处理。

(2)废气。本项目拟采取“静电除油+碱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工艺处理熔融挤出造粒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PVC改性塑料粒生产熔融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氯乙烯、颗粒物、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熔融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和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同一根排气筒(DA001)排放,因此,DA001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本项目拟采取“静电除油+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工艺处理密炼挤出造粒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PE改性塑料粒生产密炼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密炼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油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同一根排气筒(DA002)排放,因此,DA002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食堂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交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喷淋废水等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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