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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18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用改革思维推动制度创新,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试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衔接改革(以下简称“两证审批合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制造业当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积极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汕尾推进“百千万工程”建设,服务汕尾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汕尾市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十二类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三、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在建设项目环评编制阶段同步介入,强化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的有机衔接,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简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一)一窗受理

  在建设单位进行电话或窗口现场等方式咨询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审批合一”改革相关政策。排污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作出承诺,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建设单位通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环评文件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填报信息,提交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承诺书等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承诺在调试及验收前,根据建设阶段变动情形,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明确污染因子、确定许可排放限值,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统一自行监测要求等内容。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与环评文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同步审批

  对环评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在受理当日进行环评文件受理公示(报告表10个工作日),并开展技术评估。

  对于实施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应在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开展受理前期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完善排污许可申报材料。

  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通过技术评审后,审批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受理排污许可核发申请,由审批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科室对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进行同步集体审议。

  (三)一次办结

  对于通过集体审议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公示期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作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同步发放环评文件电子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将两项许可纸质版本同步送达建设单位。

  上述时限不含现场踏勘、公告公示和技术评估时间等特殊环节。

  四、证后管理

  一是建设单位应按照自愿作出的承诺,加强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应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建成,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一次性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是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在项目投产前对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三是坚持环境监管标准不降低,严把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质量,加强事中事后抽查复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合理确定监管检查频次,健全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科学合理解决相关生态环保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项目落地投产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科室要强化统筹协调、通过定期会商研究,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两证审批合一”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内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工作实际,专题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强力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创新驱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理念,在“两证审批合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大宣传引导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宣传,让企业及时了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的惠企政策,充分享受制度创新带来的便利。


附件:

附件1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的行业清单.wps

附件2承诺书.docx

附件3环评文件审批与排污许可核发“两证审批合一”申请.wps

附件4“两证合一”申请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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