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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城区违改字〔2023〕6号

发布日期:2023-09-28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城区违改字〔2023〕6号 

  汕尾市胜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2MABM7LQX85

  地址:汕尾市城区捷胜镇长埔工业区内(中稳混凝土站对面)(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

  现场负责人:王**

  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59

  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捷胜镇长埔工业区内(中稳混凝土站对面)(自主申报)的汕尾市胜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建有1条机制砂生产线和1条环保砖生产线,并配套洗砂机、压泥机、输送机、空压机、出砖机等生产设备,你公司从2022年6月下旬开始建设,2022年9月建设完成,机制砂生产线和环保砖生产线于2022年12月05日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至今。经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汕环审〔2022〕21号)的占地面积为3419㎡,实际总用地面积规模为11992㎡,其中项目新增产品堆场1000㎡,新增原料堆场7573㎡,共新增了8573㎡,超出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23年9月5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9月7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土地租赁合同》、《投资设备清单》和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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