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海丰、陆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及市编委《关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相关事项的通知》(汕机编〔2019〕82号),经党组研究同意,市局决定授权陆丰、海丰、陆河分局负责审批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丰、海丰、陆河分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汕尾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加盖市生态环境局X号公章。经营范围限定于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二、我局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换证、续证的,由经营地址所在地分局负责核发。
三、各分局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四、为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行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供各分局参照执行。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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