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交警支队拟提请市政府在市区范围内对黄标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具体措施如下:
一、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东至湖滨大道、香洲路;南至通航路、海滨大道;西至城南路、红海大道中;北至红海大道东、红海大道。
二、在上述限行区域内,禁止一切黄标车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通行。
三、对于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以及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开征求广大公众意见。公示期:2012年9月 30日至2012年10月10日。公示期间,欢迎广大公众踊跃来电、来信反映意见。
市环保局联系电话:3336744(国庆假期期间:3344605),电子邮箱:SWLRZ123@S0HU.COM,通信地址:汕尾市区滨海小区凤苑路中段。
市交警支队联系电话:3372974 ,通信地址:汕尾市区红海大道。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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